□ 湖南 舒聖祥
  財政部21日發佈消息,經國務院批准,今年將在上海、浙江、廣東、深圳、江蘇、山東、北京、江西、寧夏、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,此舉被視為我國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、探索市場化發債的重要舉措。
  2009年,國務院試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,不過當時採取的是財政部代還方式。相比“國債地方版”的財政部代發代還,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,無疑是一個很大的突破。這意味著地方政府以後將作為獨立的信用評級主體,信用評級越好的地方發債成本越低,信用評級越差的地方發債成本越高,甚至發不了債。
  眾所周知,早在還沒有發行正規地方債之前,一些帶有違法嫌疑的間接舉債行為已經開始泛濫。全國上到每個省份,下到縣一級地區,冒出大量的融資平臺,所以地方動輒債臺高築。審計工作報告顯示,截至2010年底,有78個市級和99個縣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高於100%,分別占兩級政府總數的19.9%和3.56%。換言之,這一部分地方政府已經有著破產的風險。如果這些地方現在仍可以自主發債,那麼在理性的債券市場上,顯然很難有人會買。所以說,更為透明更為規範的地方政府自主債券,其實也是利用市場的力量,對部分地方舉債無度的行為進行規範。
  當然,理論畢竟只是理論,一旦走入現實,公眾難免擔憂:如果機制不規範,市場會不會失靈?之前地方舉債方式如此之多,反正不愁借不到錢,地方為什麼要重視信用評級呢?
  要避免地方政府負債總量過大,特別是舉債的不規範性導致舉債和還本付息能力出現嚴重錯位,關鍵是要在有序放開地方舉債“前門”的同時,必須首先關好之前無序存在的違規舉債“後門”。否則,不僅債券市場的矯正效用無法發揮,地方舉債無度的風險反而可能越發嚴重。地方政府舉債方式必須限於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”;用途應當是“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”,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;此外,債務還應有“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”。
  一言以蔽之,放開地方自主發債,本質是要通過市場力量來規範舉債行為,限制過度舉債,絕不意味著地方政府以後想借多少就能通過發債借多少。  (原標題:地方自主發債 放開“前門”要關好“後門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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